文档介绍: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分享人:王效文(风控)一、案例某商业银行与A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一份,贷款期限为半年。为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安全回收,由B公司提供自有房产进行担保,与银行签定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按照贷款惯例,到银行所在区公证处对上述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申请公证,由该公证处对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分别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B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该银行即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之后,银行据此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例来源:中国公证网合同中规定-XX1号为例(1)……并签署编号为2017-XXXXX号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2)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证人1”)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2017-XXXX号的《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3)XX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配偶XXX(以下称“保证人2”)向受托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2017-XXXX号的《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XX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XX1号-,通过公证程序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上海腾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因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还款时,则债权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凭此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同意无条件接受且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二、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强制执行公证三、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的制度。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四、相关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生效中)。我国民诉法第214条21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改,生效中)。我国公证法第37条37: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四、相关法律规范(三)《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通过,生效中)。该规则第39条该规则第39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该规则第5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四、相关法律规范(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生效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