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婚姻家庭发展的四种形式的演化过程及在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6-12-28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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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史海飘浮---历史研究
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着重讨论“家庭”问题,他系统地考察了人类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特别就婚姻家庭历史发展中四种基本形态用了大量的社会事实和科学依据作了详尽的论述,作出了科学的结论。本文试就恩格斯关于家庭发展的四种形式作进一步的阐述。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和分类,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婚姻家庭形式大致有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那么,人类是怎样从血亲杂交过渡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呢?四种婚姻家庭形式是如何依次演进的?四种婚姻家庭形式在社会进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什么呢?
一、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大进步。
摩尔根和恩格斯都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毫无限制的群婚杂交状态之中,以后对男女性交关系作了最低限度的限制,才出现了婚姻制度和家庭形式。这种限制逐渐发展,婚姻制度和家庭形式也就随之而不断地发展,历经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直至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建立。血缘杂交当然不是一种婚姻家庭形式,因为婚姻家庭是一种制度。正如摩尔根所说,当时是没有什么制度属于这一时代的。因此马克思把这种杂交的男女关系叫做无婚姻可言的原始蒙昧人。从杂乱的性关系中,原始人对性交关系的最低程度的限制中首先出现是血缘家庭,作为一种制度,应当肯定它在人灶类性社会进化中的进步意义。
恩格斯强调指出,“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按照摩尔根提出并经恩格斯肯定的这种最初的婚姻家庭形式,也即是从血亲杂交进化而来的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内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其余以此类推。换言之,同一辈的男女即互为兄弟姐妹,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用现代的说法,就是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血缘家庭和血亲杂交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在血缘家庭里,父母辈和子女辈不得发生性交关系了,对人类遗传和进化,具有巨大的作用,在人类的社会进化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血缘家庭里,性交关系的范围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因此,血缘家庭和血亲杂交的区别就在于对不同辈份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实行了限制,只是在同辈人之间实行群婚杂交,所以这又称
“辈婚制”,之所以称为“血缘”家庭,是因为兄弟姐妹之间发生性交关系的最低限度的限制,但是它总是一种比较固定的限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血缘家庭被认为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家庭形式。在血缘家庭的情况下,凡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分亲疏远近,都是他(她)们的共同子女,而这共同的子女不分亲疏远近都是兄弟姐妹,他(她)们把自己父母亲同辈的兄弟姐妹都称为父亲和母亲,把自己子女同辈的兄弟姐妹都称为自己的儿女,这种称呼只有兄弟姐妹都互为夫妻的条件下才能自然形成。摩尔根所发现的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血缘家庭形式可以从古代各民族神话传说中找到它的反映。例如希腊神话中,克洛诺斯和妻子里亚就是同胞兄妹,他们俩生了薛乌斯神和海神涅普条因,地狱神普卢托、女神得米特等;得米特又是她的同胞薛乌斯和普卢托的妻子,在埃及神话中,奥赛烈斯神和埃及女神即是同胞,又是夫妻。中国古代神话中伏羲、女娲,也即是兄妹,又是夫妻。血缘家庭当然不仅从古代神话中可以找出痕迹,在古代的实际生活中也能发现它的影响。古代埃及的任何时代,王室总是兄妹结婚,例如以“埃及艳后”著称的克丽奥佩脱拉也就是她兄弟的王妃。库里基人和卡棱人结婚也不顾血缘关系,但禁止母子性交,至于兄弟姐妹之间则是允许的。锡兰岛的吠陀人认为兄妹的结婚最妥当。直到19世纪,在夏威夷群岛的玻利尼西亚人那里,辈婚制仍尚在进行。19世纪住在夏威夷散得维兹群岛上的美国传教士亥
·西汉说,在土人那里“在最高级的人们之间,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一时成为时髦,一直继续着等到上帝所启示的意旨传给他们知道了以后”。即使现代巴基斯坦所管辖的洪扎人那里还有一条传统的规定,就是男青年必须和自己的堂姐妹结婚。在我国的纳西族中,几十年前还可以找到一些兄弟姐妹结为夫妻的例子。
有人用现代文明人的观点去批判土人,其实土人的生活习俗是当时当地的生产力状况和社会环境条件的产物,是符合当时当地的道德规范的。所以摩尔根说:“当这些传教士来到散得维兹群岛时,兄弟姐妹间的结婚是不受任何指责的”。马克思也有类似的观点:“在原始时代,姐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以上事实和观点肯定了血缘家庭的历史存在,并适应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人类社会进化中的一个必然。尽管这种集团内的婚姻家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