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港口、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