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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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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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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垣县商务和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序号名称1商事主体身份核准1有限公司登记、分公司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登记注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2014年3月起施行)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注册登记科公司登记15日、名称预核准10日不收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生***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颁发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38856019投诉机构:注册登记科投诉电话:03738856019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1商事主体身份核准2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变更、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注册登科科公司登记15日、名称预核准10日不收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生***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颁发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38856019投诉机构:注册登记科投诉电话:03738856019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1商事主体身份核准3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注册登科科20不收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生***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颁发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38856019投诉机构:注册登记科投诉电话:03738856019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1商事主体身份核准4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