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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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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5/1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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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所新增的就业岗位数量低于劳动力的增长,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增长缓慢,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和就业岗位的稀缺以及劳动力的相对过剩,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在当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条件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急于就业的心态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肆意提高进人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力成本,滥用试用期(有的甚至只试不用),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上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和发生,虽然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毕业生顺利、充分就业和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倾斜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和中国国情的规定,在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的基础上,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之、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上,法律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就业工作管理模式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高校毕业生协议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依据《劳动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这样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随意盘剥高校毕业生。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