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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西部之光问学者.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5/10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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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西部之光问学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管理暂行办法渝委组〔2005〕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资助我市选拔培养的中青年科研骨干,是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派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关于做好“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本系统访问学者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协调;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访问学者的推荐提名和服务保障。第二章“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派条件和程序第三条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二)按需培养、双向选择的原则;(三)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坚持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曾独立主持或参与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明显绩效;(五)符合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第五条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坚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信息。根据中组部对选派工作的有关要求、发布“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信息;(二)单位推荐。根据本人意愿,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申请人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三)组织评审。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报名人选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建议人选名单;(四)上报人选。“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建议人选名单报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上报中组部;(五)安排报到。市委组织部按照中组部落实的接收单位,组织“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赴接收单位报到。第三章“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主要职责第六条参与接收单位的课题项目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第七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地方人才、技术的对外交往领域。第八条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务接收单位和导师的工作安排。访问学者因特殊情况请假需经导师同意,请假3天以上需经派出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第九条按时完成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头市委组织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第十条研修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需要延期进修的访问学者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逾期不返回的访问学者,按照与选送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处理。第十一条每期访问学者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正副团长、正副团长负责访问学者的组织协调和内部管理,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工作。第十二条访问学者中中共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挂靠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委,临时党支部的正副书记原则由党员正副团长兼任。第四章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督促访问学者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