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引 言关于“证人”的犯罪,1979年刑法中仅在第148条规定了一个伪证罪,即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1997年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妨害司法罪”一节,在本节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妨害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各项诉讼活动的犯罪。其中,涉及证人的犯罪有第305条的伪证罪、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此外,鉴于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严重危害证人的人身安全,刑法还特设了暴力取证罪,并将其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上述犯罪的条文中都出现了“证人”一词,但对于证人的含义却没有予以说明。学界在研究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对各个罪名中的“证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人的含义和范围上。从笔者目前所搜集到的材料看,以下这些论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何荣功:《伪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2)闵春雷:《伪证罪主体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3)童德华:《伪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4)何立荣:《论伪证罪及相关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以“证人”概念为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5)江礼华:《暴力取证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6)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7)吴占英:《论妨害作证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8)吴小英:《打击报复证人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9)肖冬梅:《打击报复证人罪相关问题研究》,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10)吴占英:《打击报复证人罪若干问题新解》,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11)赵秉志、赫兴旺、肖中华:《关于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立法的研讨》,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12)郑彦操:《伪证罪研究》,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13)李文博:《论伪证罪》,黑龙江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14)高树坤:《伪证罪研究》,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15)刘树德、王志勇:《伪证罪主体中证人范畴的解①该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在保护法益上侧重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其实,伪证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乃是正常的司法活动,所以将该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并不妥当。因此,1997年刑法将其归入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之中。释》,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期;(16)王超:《刑事证人的反思与重构》,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17)周进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探讨》,载《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18)邬小骋、胡祺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19)解永照、曲振涛:《证人资格豁免探讨》,载《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但是,不容否认的是,理论界现有研究基本上是在各个具体犯罪中对证人进行探讨的,所以使得对于证人的研究呈现出较为分散的态势,缺乏宏观的和整体性的研究,对于刑法中证人的共性问题关注不够。基于此,笔者以“论刑法中的证人”为题,试图对刑法中“证人”的含义和范围进行总体性的把握。本文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首先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中关于证人的规定,介绍理论界关于证人含义和范围的争论并对其进行评析,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刑法中证人的含义和范围加以确定,最后阐明刑法中证人的地位。第1章 刑法中“证人”的规定及其含义的争议我国刑法中关于“证人”的规定散布于分则几个具体罪名之中,理论界对“证人”的研究,主要是依托个罪展开的,各个具体犯罪中“证人”的含义为何,学者们众说纷纭。本章在列举刑法关于“证人”规定的基础上对学界关于个罪中“证人”含义的观点予以述评。“证人”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以下条文中出现了“证人”一词:(1)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