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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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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1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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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2]191号,2012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非学历教育相关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学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实施部门指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等;学生主管部门为主管学生处分的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第八条教学主管部门、学生主管部门、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机关。各学院和考试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违规的原始证据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通讯设备虽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为的。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非考试所需物品(如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书包等)且没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或携带未经允许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后,擅自进入考场的,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四)桌面有他人涂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考试开始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五)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七)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八)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九)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二)以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