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㈣Yiiiii■■lm9㈣0删7,帅!至2伽3㈨.(NanhuaUniversity)2008Athesissubmittedinpartialsatisfaction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MasteroflawEconomiclawintheGraduateschoolofHunanUniversitySupervisorProfessorLIUDinghuaApril,2011湖 南 大 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己场日期: 加f-年 r月计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期: 加,f年岁月纠日期: 砂f·年,月幼日论票据期后背书的效力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融资融通业务的增多,票据在交易过程中被频繁使用,作为以流通性为本质特征的信用工具,实践对票据背书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期后背书制度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基本制度,也是票据法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对此,理论界争议颇多,在票据实务中也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目前我国虽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票据立法,但对于期后背书的规定仍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票据立法对于票据期后背书内涵的各国界定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两种立法例。但两大法系对于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却是一致的,都规定了票据到期后背书与到期前背书具有同一效力,但期后背书只具有民法中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而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然而我国《票据法》却规定票据到期后不得背书转让,即否定了期后背书的效力,但同时又规定期后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在票据法上不承认期后背书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期后背书人应由票据责任来规制,这不但与两大法系的规定截然不同,而且与其自身概念界定相矛盾,与票据法理论相悖,也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混乱,因此亟待修改完善。基于我国票据法上对期后背书及其效力规定的缺陷,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此进行修改完善,以符合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之所需,只有与日益统一的国际票据法相一致,票据法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使我国经济快速融入世界经济。这样不仅在微观上能起到保护具体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安全性,而且在宏观上也有利于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关键词: 票据背书;期后背书;效力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moreandmorefinancingorfacilitiesbusinessarebeingused,,,theoristshavedifferento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