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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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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1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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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罚〔2017〕31号被处罚单位:重庆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45663J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重庆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重庆南坪万达广场1-2栋写字楼裙楼4楼美食城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市)环试〔2009〕117号《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南)环试〔2010〕15号《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保审批意见书》。证据1-4证明,你单位重庆南坪万达广场1-2栋写字楼裙楼4楼美食城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5.《重庆万达广场(营运期)商铺租赁合同》3份。、房地证2006字第1123号、房地证2006字第1124号、房地证2006字第1125号、房地证2008字第00023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7.《重庆南坪万达广场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说明》。9.《营业执照》。证据5-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17〕1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认为:你单位重庆南坪万达广场1-2栋写字楼裙楼4楼美食城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