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论文摘要为妥善处理海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研究构建基础,分析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产生的法理基础,探究责任主体的义务根源、责任承担形态以及海员劳务法律关系背景下的特殊问题。
论文关键词海员人身伤亡民事侵权行为雇主安全保障义务海员请求权竞合
一、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法理基础
在运营国际航线的商船上服务的中国船员(以下称为“海员”)遭受人身伤亡事故后,海员遭受人身伤亡时候后,通常会形成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商业保险金给付、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等多项以海员为受偿主体的法律关系。为了最为充分合理地救济海员的人身权益,需要相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则和原理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做出选择、提出请求以及承担责任。在上述几项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这项法律关系作为当代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海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处理中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互影响,适用于这项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对其他相关法律关系提供指引和借鉴。
因海员人身伤亡形成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然属于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其中一类,具备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般要件和通行规则,所以可以并且应当用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式考察海员人身伤亡民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通常情况下,海员因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后有权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有二:
(一)侵权责任制度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相关主体在培训、
管理船员并接受其上船服务的过程中,必定会与船员发生各种事实上的交互联系。如果相关主体基于过失或故意而作出的某一行为导致了侵害船员人身权益的后果,并且法律上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主体不得侵犯不特定相对人的绝对权的法定义务,①那么该主体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最典型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
此外,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会规定某些行为主体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应负有程度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即使其行为并非出于过错,但导致了侵害后果,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当侵害后果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受害人也有权依法请求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中国的民事侵权法律并未规定经营船舶的船东和其他相关主体需要承担此等责任。
(二)基于雇佣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雇佣合同关系中,具备需要劳务的一方接受另一方提供的体力和智力服务、享有其产出的成果和利益并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本质要素。除支付报酬外,雇主享有成果和利益还需满足另一条件,即对雇员负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项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针对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历经
工业化过程和近现代民法发展,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即使雇员遭受的人身伤亡并非由雇主的过错行为造成,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及意外事件造成时,后者仍需给予前者赔偿或补偿。当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时,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确使实际导致损害的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
在逻辑推演和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中,必须注意将基于雇佣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区分。因为在雇佣关系项下,雇主与雇员是一对特定主体,前者之所以必须负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是因为承担了对雇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非对不特定相对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