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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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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5/1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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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第三章车辆资产处置第十四条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第十五条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第十六条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