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9章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各国开征较为普遍的一种税,尤其是发达国家,因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个人收入较多,因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新税制改革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由三个法律、法规组成,即: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除此之外,198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科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交流,调节收入分配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三个法律法规已显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对同属个人所得,区别不同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税种,在法律上不够规范;原规定的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偏高;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原规定的征税范围、项目以及免税政策等已不能适应。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是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而修正并同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合为一体,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我国刺激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内容限于恢复储蓄存款利息征税。
相关法规法律适用对象的变化过程如下所示:
⑴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实际开征)和存款利息所得税(50年--59年)
⑵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⑶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⑷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原《个人所得税法》从87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⑸ 八届全国人大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所有居民和非居民。
⑹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⑴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国际上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个人所得税制。分类征收制对收入总额相同,但收入来源(税目)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均衡。如甲、乙两人收入均为2400元,但甲分别为工资800元、稿酬800元、劳务报酬800元,乙2400元均为工资所得,此时甲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800)×10%-25=135元。
⑵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
定额扣除标准为800元或4,000元,
定率扣除标准为20%
现行扣除办法没有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的大小,如是否抚养子女、老人及其数量多少等的差异,而实行统一扣除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⑶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累进税率。
⑷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
按属地(收入来源管辖权)兼属人(居民管辖权)原则确定。
⑴住所标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①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权利
②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意思
⑵居住标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得扣除。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居住
满一年
不满一年
非居民
纳税人
不居住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批准可只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