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5章资源税
资源税概述
概念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盐税并入到资源税,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资源税的作用
⑴有待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⑵有待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形成开采企业之间的公平部分环境。
⑶有待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与征收范围
征税对象
理论上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在实务上,仅以税法上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盐资源为征税对象。
征收范围
⑴矿产品
①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②天然汽,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汽。
③煤炭,指原煤,不含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④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
⑵盐,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原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率与减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汽,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科目与税率
税目与税率表
税目
税额幅度
计税单位
原油
天然汽
煤炭
其他非金属原矿
黑色金属原矿
有色金属原矿
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0
2-15
-5
-20
2-30
-30
10-60
2-10
元/吨
元/千立方米
元/吨
元/吨或者千立方米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具体到每一矿山,其具体适用税率由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对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矿山,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近邻矿山税额标准,在浮动30%幅度内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对课税数量的确定:
⑴原油、天然气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凡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若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不易划分的,就不再区分稠油、高凝油量,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⑵原煤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凡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和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以动用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③对于连续加工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⑶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凡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销售或移送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⑷盐
①凡直接销售海盐、湖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