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强工程合同意识规范价款结算行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谢洪学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4年10月,历经近一午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财政部、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本人参与起草、论证、修改本办法的体会,谈一谈对本办法的认识,供大家参考。一、。、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因此,急需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进行规范管理。本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等方面,对发、承包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二、办法特点(一)明确了一个核心:工程价款结算以合同约定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句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筑法第18条)。因此,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处理(第11条)。(二)实现了16个突破本办法以政府部门文件的方式,对下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合同签订起,就纳入工程价款结算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依法进行。①明确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十个事项进行约定(第7条)。②明确规定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因素(第8条)。③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时限、方式、方法等(第9条、第10条)。、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第3条、第12~16条)。体现了由于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带来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要求。从而要求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控制,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的整个过程,有利于改变目前存在的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仅重视竣工后的结算审查的片面认识。、承包人各自承担事项的时间期限以及超过期限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使工程价款结算有了明确的时间概念,保证合同履约的顺利进行。①规定了工程发生变更时,提出、确认工程价款变更的时限(第9条、第10条);②规定了预付款支付时限(第12条);③规定了进度款结算时的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时限(第13条);④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审查及支付时限(第14条)。、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比例范围,具体支付比例或数额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12条(一)、第13条(三)、第14条(四)款)。使工程价款的支付标准在工程实施中的不同阶段都有据可查。(第14条(五)款),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依法履约,违约索赔。、承包双方办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