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遗嘱继承本章重点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本章小结按“Esc”键返回章目录本章重点本章应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掌握遗嘱的概念、遗嘱能力、遗嘱的形式、内容、效力以及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规定,理解遗嘱继承制度的本质和意义。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一)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三)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四)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必须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顺序、遗产份额,都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而且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三、遗嘱自由原则《继承法》第16条规定《继承法》在肯定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二节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一、遗嘱的形式(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二、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处分遗产及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三、遗嘱的有效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四)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二、遗嘱的撤销遗嘱人废止原先所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三、遗嘱的执行(一)遗嘱的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包括其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1)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一经设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遗嘱:。,遗嘱中被剥夺的部分无效。,被取消或忽视的部分无效。。。,视为遗嘱未成立。,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则遗嘱无效。*不生效的遗嘱:、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已死亡,则遗嘱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公民)在遗嘱成立后,丧失继承权,则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属于遗产,则遗嘱不发生效力。,如果在遗嘱人死亡以前条件已经成就,则遗嘱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死亡,则遗嘱中附有停止条件的那部分内容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