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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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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nnejja93 2019/5/1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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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我县国有企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属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八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淳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增减资本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处置事项作出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五)通过统计、审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审核批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公司管理人员的选拔或任免工作。(七)向所监管的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监管国有资产。(八)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五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六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考察、推荐、任免及建议任免工作。(二)依照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