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德的观点“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104节)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105节)在“抽象法”阶段,个人与物、其他的个人发生关系;在“道德”阶段,自由理念到了“反映”阶段,也叫“反思”阶段,就是说个人对外物的关系,开始回到对内物的关系,回到意志本身,意志和意志本身发生关系,道德关系就是意志与其自身的内在关系。前抽象法阶段,意志在与外物的关系上找了个居所、形态或立脚点;现在意志自己和自己发生关系,在自己这个地方找立脚点、找实现的途径。在道德阶段,意志已经回到自己的家。(105-106节)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存在的自由的观点在严格意义上的抽象法中,人仅仅是抽象的普遍的人格,还不是个体,也不是主体。法只涉及行为是否符合普遍意志的规定,不涉及个体的人的行为的动机和原则。道德的核心是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问题。在道德中,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按他的自我规定来评价,因为他需要别人承认他的自由,是自己行为的主人。意志在这里是不可侵犯的、个人神圣的内在领域。“人的价值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价,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06节)道德是自由意志的法道德是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是更高的真理。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在人的主观内心世界的体现,正如抽象法是自由在外部世界的体现一样。道德也是法的一种,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认为,相对于抽象的法,道德为自由提供了更高的基地,自由的理念不再以物的占有和交换为定在,而是以主观性本身为定在。这代表着更高的真理,因为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才成为现实。作为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承认并只服从意志自己。(107节)总之,道德就是意志给自己立法。道德观点的局限性作为与自在存在的意志相区别的自为意志,道德自由是抽象的、局限的和形式的。道德出现在单个意志之中,它尚未与意志概念的同一,它只是一种应然的观点。同时,由于它把自己作为与外部世界对立的存在,这种观点是有限的、现象的观点。这一有限性与无限性、主观性与客观性、自我与世界的同一,只有在伦理阶段才能实现。道德的观点具有不确定性。(108节)主观性与客观性在道德观点上是相互区分的,它们之间彼此矛盾,虽然在道德观点的内部也通过自身的发展,部分地克服这种对立,但是,“其解决在道德领域是相对的。”(115节)道德:故意与责任道德涉及的是动机、行动和效果之间关系。黑格尔把道德的动机分为三种主观形态或阶段:“故意”(purpose)、“意图”(intention)、“良心”(conscience),它们分别对应于“责任”(responsibility)、“福利”(welfare)、“善”(good)三种客观形式和阶段。“故意”这个词在德文中,含义是事先放着的某一个东西,即你进行行动、思维,先有一个内部启动的阶段,就是首先起意做什么事的含义,做什么事先有个那样的意思,有种冲动或主观的推动力。这种动机并没有那么多的自觉程度;“意图”就更发展了一步,有意的成分就提高了。不是一种偶然的动机,而是有意识的追求某个东西,追求某种幸福;到了“良心”的这个阶段,就是更高的阶段,自觉的、认知的因素比前面更多,也更具有普遍性,差不多成为一种原则的道德动因。故意与责任的关系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行为(action)的直接性中主观意志的有限性直接包含在这样的事实中:意志的行为预先假定存在着外部对象以及相关联的环境。行动(deed)对特定的存在造成某种变化,就这些变化的东西带有我的东西的抽象规定,所以意志应该为其行为负责。”(§115)但是,法律上负责与道德上负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应该为我的行动造成的伤害负责,但如果这种伤害不是出于故意,就不应该归罪于他,但是,如果这种伤害与自己有关,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仍然需要为它的结果负责。(§115-116)责任是主观认知的法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主观的,但是行为结果中包含着主观无法主宰的偶然性,人不应该为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只因为可以意识到的后果负责。责任作为意志的法是有限度的。“意志的法,在意志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是认识的法。”(ountableforadeedonlyifmywillwasresponsibleforit-therightofknowledge)§117“按照意志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118“人只能以我知道的东西归责于我。”(121页)意志主义与机械主义的责任观黑格尔在意图和责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