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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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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5/1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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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莀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袈(1994年4月5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肀第三条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蚆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确定、调整和公布需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及实施计划。芅第五条各直属商检机构确定并公布所辖地区内其他需要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并上报国家商检局备案。膃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的重点是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及质量。袁商检机构进行抽查检验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蚇第七条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情况,由国家商检局公布;其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情况,由各直属商检机构公布。莃第八条对本办法规定由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抽查检验,也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或者进口商品的销售地进行抽查检验;对本办法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查检验。薂第九条进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抽查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需要对外索赔的,当事人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芇第十条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并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商品,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螈第十一条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螆第十二条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抽查检验合格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单位,不准出口。可以重新加工整理的商品,经重新加工整理后,报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羂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做出的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复验。肇第十四条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完毕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证明。商检机构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薆第十五条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抽查检验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袄第十六条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蒁第十七条商检机构对每次抽查检验情况及结果等有关资料应立档归卷,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商检局上报。螈第十八条销售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蚇第十九条出口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羃第二十条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的,由商检机构或者商检机构会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