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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量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9/5/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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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量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约用水,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计量活动、提供用水计量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水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用水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水计量监督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第六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用水计量器具台帐。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用水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第八条用水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没有制定相关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域的计量检定规程,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禁止使用下列用水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校准)或者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的; (二)性能被擅自改变或者防***装置遭到破坏的; (三)检定标记、封缄被伪造或者破坏的; (四)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第十条由于工况条件恶劣或者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计量器具的,用水单位应当制定与用水量相适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第十一条重点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安装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并在安装前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安装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明确计量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健全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用水单位的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不得虚报、瞒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第十三条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水计量数据,应当以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检测(化验)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第十四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计量工作。计量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管理体系,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用水计量联合审查。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将用水计量数据主动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水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为用水水量分配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定期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传输计量数据。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用水计量数据已经接入在线监测平台的单位,应当在计量器具改造、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