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坞根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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坞根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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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松门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序号项目名称调解类别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款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和电话备注1民间纠纷调解申请调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综治办镇调解中心章福根86661743朱赛斌866518592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申请调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农渔办镇调解中心徐刚86640551朱赛斌866518593森林、林木和林地纠纷处理申请调解《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农渔办镇调解中心徐刚86640551朱赛斌866518594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调解《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农渔办镇调解中心徐刚86640551朱赛斌866518595订小亲纠纷调解申请调解《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父母不得包办子女的婚姻。订小亲是违反国家婚姻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可以宣告无效。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解处理。综治办镇调解中心章福根86661743朱赛斌866518596家庭暴力调解申请调解《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