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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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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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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J52--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
第五章功率因数
第六章低压配电
第一章总则
,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