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5/16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薂行政诉讼原理读书笔记薀附言:对于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的读书笔记,完全摘抄了很多页,发现应该没有什么用处的,所以只写读后感了,希望没有属于文不对题。聿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肅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是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问题薃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章“行政诉讼目的论”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认为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目的。不过其论述相当有力,主要是:一,符合宪政语境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二、行政诉讼的产生源于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三、行政诉讼是为相对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四、强大的行政机关无须行政诉讼的救济。羂从确保宪政生成的角度,可以赞成上述观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加以否认的是,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行政权力的行使,而且是有效行使,至少是不能对于行政权力造成重大妨碍,从更高一个层次即价值排序和价值均衡的角度上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说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乃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行政诉讼的唯一价值取向也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呢?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在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然要考虑到对行政权力运行效率的保障,因为行政权的特点就是灵活高效,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审查监督是有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如果事无巨细,事事审查,或者仅仅是考虑到审查压力本身的无处不在就足以让行政机关束手缚脚,犹豫不决,既造成行政程序的低效和拖沓,还会打击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行政管理工作的失败。葿行政诉讼的三面关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乃是最基本的关系,行政诉讼的范围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论、包括行政诉讼类型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决于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行政诉讼的三面关系中,当事人的行政诉权主要起到的是一个启动行政诉讼的作用,一旦行政诉讼程序启动,重要的问题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即使承认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重心和关键依然是处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问题,而且是单向的关系,即只有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没有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权力的反制。这样,行政诉讼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司法监督对于行政权力的侵入范围和侵入力度,如果希望对于行政权力形成较大制约,就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限制,反之亦然。袆第二节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蚅监督范围就是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权的哪些行为进行审查。具体应该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当事人资格认定。二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区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主要考虑的是相对方的行政诉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范围,就是哪些人可能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当事人资格认定标准较高,有资格提出行政诉讼的人就较少;反之就较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考虑的是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范围,就是哪些行政争议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受案范围较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就较窄。反之就较宽。对此,本文主张扩展受案范围到全部行政行为,以不受监督的行政行为为例外,降低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标准,原则上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任何人均可提出行政诉讼,例外是在公益诉讼中,不以合法利益为限。总体上针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以全范围监督为原则,不受监督为例外。肀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也应该是以监督为原则,不监督为例外。理由有以下几点:袈一、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不存在所谓不受侵入的私人领域,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行为原则、行为依据、行为方式、行为程序、都必须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则行政权力无权行为。从法治逻辑上讲,授权即要监督,既然行政权的内容完成根据法律构建,行政权的行为完全依据法律实施,则对其实行法律监督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完全可能做到的。薆二、全方位司法监督是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和主要趋势,权力导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蒂三、全方位监督是应对行政权扩大的现实需要,现代社会的高度流动性和复杂化导致对于政府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对社会的深度干涉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即使是在行政权连续收缩的我国,某些方面也需要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深入。蒃四、全方位监督本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思路,目前的限制性规定只是权宜之计,这点可以在王汉斌副委员长在“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中得到确认,当时关于行政法不完备,行政审判庭不健全,法治观念需要更新,行政机关需要适应等因素的顾虑,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