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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监管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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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监管工作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5/16 文件大小:1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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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会签标记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尚未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管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规定的产品:(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卫生部2010年第19号公告发布了95个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发布的第一批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卫生部批准、公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录(详见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的;或者(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经卫生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或者。这个目录中的部分品种已经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归入了(一)。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或者(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或者GB2760有229个品种、GB14880有35个,部分与(一)、(二)重复。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截止到本文件发布时尚未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件1)获得卫生部进口许可,并指定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的;。这个目录是2010年我司组织调研得出的,因此作为本文件的附件。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先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是七条规定,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五)除本条(一)至(四)外,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第五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一)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二)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本款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注】本款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标签应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四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注】考虑到首次进口的添加剂新品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