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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信贷担保与合同.ppt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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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信贷担保与合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提要】贷款担保的意义在于建立第二还款来源,借款合同的意义在于把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两者都是依法管理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保障银行债权极其重要的手段。银行的全部放款都必须签订合同,绝大多数放款都实行担保,将这两个问题合并讲述更为方便。学习本章要求学生务必掌握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贷款的主要规定及其管理要求,掌握借款合同的规范及签订技术方法。
提纲
第一节担保和担保法概说
一、担保的涵义和性质
二、担保的分类
三、《担保法》及其意义
第二节贷款担保应用
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
第三节贷款协议
一、贷款协议概述
二、贷款协议的内容
第一节担保和担保法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生效。担保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事法律建设上的一件重大事情,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在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施行担保法,必须在总体上对以下几个基本问题有正确地认识。
一、担保的涵义和性质
(一)担保的涵义
担保,专门的法律概念,是指债的担保,也称作债权担保或债务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的性质(特征)

首要的法律属性。是债的担保在其功能作用上的属性,体现了担保和债权的密切联系,是担保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动力。某一种担保方式的担保性强弱与否,是当事人决定取舍的重要参考。
担保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
第一,债的担保的从属性。即债的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的成立和存在为前提。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关系的从债关系,不能离开一定的债而独立存在。
第二,不可分性。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之前,原则上可就担保财产之全部来满足其债权清偿。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者债权债务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债权的整体性。

是就其权利属性而言的,这是债的担保共同属性中居于核心层次的本质属性。债的担保一经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就因此成为有担保的债权。这种有担保的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关系。
财产权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是物权,即直接直配、控制一定物的权利;
二是债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称价值性,指设立担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物的实体用益,而是为了从物的交换变值中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债的担保具有担保性、财产权性以及变价性三个共同的特征。
二、担保的分类
(一)理论上的分类
,可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大类
(1)人的担保
也叫信用担保,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作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以其一般财产负责清偿。这种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张至第三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上其他第三人的全部财产,以增加债权人受偿的机会。
(2)物的担保
又称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自身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用于担保的财产而优先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