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发布)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
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具体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
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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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报告措施;
(四)反洗钱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为保障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
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支付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
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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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
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
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支付机构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支付网络或者与境外
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
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
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
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
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
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
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
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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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支
付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
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
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
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收付金额1 万元以上或者外
币等值 2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二)个人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 5 万元以上或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
(三)个人客户资金余额连续 10 天超过人民币 5000 元或外
币等值 1000 美元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用于支付
的账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交易账户间的关联关系,按照客
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预付卡发行或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
称预付卡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
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