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反洗钱《3号令》解读修订细则2017年9月4日?2016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大家了解新规,现通过解读《3号令》内容,提醒大家树立反洗钱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调查、报告工作,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一、修订背景(一)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二)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二、修订的主要原则(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四)整合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的内容1、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新办法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新办法第五条: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3、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新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4、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二)新增的内容1、新增4类适用对象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2、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3、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4、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新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