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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判决刑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zhangbing6987 2015/11/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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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判决刑法案例分析.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案例分析
布鲁塞尔判决
上世纪80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发生了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在路过的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遵纪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
你支持还是反对布鲁塞尔判决?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我的观点
如果我是法官,依据中国法律,我会判决抢夺罪成立,男子报警救人的行为,在量刑上,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既不会放弃惩罚犯罪,同时也会达到鼓励帮助处于困难中的人的效果。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夺公私财物:即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的行为。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观点一:即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认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换而言之,抢夺罪要求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故凡是公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而是抢夺罪。依据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这个案件定抢夺罪没有争议。
观点二:(新理论)张明楷教授力主的观点认为,抢夺罪与盗窃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盗窃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对于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占有的财产的犯罪,究竟成立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能评价为“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否则,在判断是否属于“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务、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抢夺罪,否则,成立盗窃罪。故盗窃罪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类型犯罪的兜底罪名。依据新的理论,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进行,公开窃取的行为也属于盗窃。
新理论中的盗窃罪
依据新的理论,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进行,公开窃取的行为也属于盗窃。
例:甲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乙的房中,企图窃取财物。甲翻找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