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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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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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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保障道路货运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及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是指以场地为依托,为货运站、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保管、装卸理货、货运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所称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是指以网络为依托,建立公共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提供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大连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道路货运市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区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道路货运市场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经营者自主经营的原则。鼓励道路货运市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共同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属于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手续或者备案证明,使用场地或者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处位置或者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的,还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紧急疏散通道的位置等。第九条鼓励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或者发布信息。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条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可以为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代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二)代为发布各类道路货运业务信息; (三)指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范; (四)为承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 (五)开展或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六)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一条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与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及安全、诚信经营承诺书。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要求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拒绝无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