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芁腿蚈文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袇蚃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莀薈膄薇螅蚂第一章总则螂羈羁芈薂薇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文登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袀蒇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登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螄薃螄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卫生、消防、抗震、防汛等方面的规定。罿袆聿薄蚅羇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莁薀蚅芅蒂薁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葿罿蒁第五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坡度大于25%且无需进行旧建筑物改造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肅薃莆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文登市城市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执行。袂荿莅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螆薅薂羀袈薀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蒆莂袆莃芇膆第七条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芆蒄蚄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蒁蚇蚈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羇蒅葿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蕿莀袆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螇节蒁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规划的标准执行;尚未确定的,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羂蝿肁第十条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托幼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蒇莄羈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肀艿蚆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符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工业厂房建设。羄莅蒂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蒃蚈腿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蚄膂莈核定容积率薁肈肃(FA)蒅芄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公用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虿蒇薁FA<≤FA<≤FA<,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羃膂莄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应当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膁莈蒄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应当预留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莆薁膀类别羁膅肅单位蒄肁肄指标蚂芇芁(小型汽车)袆螄艿膈芈蝿01羅膃螅袈肆莃肃羆袁芅高档住宅袀肇膁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