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独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工程项目。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也要进行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之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将项目档案工作纳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公司系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2、公司系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外,其余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并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3、公司系统内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并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项目档案的验收。(1)各省(市、自治区)内第一次进行档案验收的建设项目;(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装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的燃气项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新能源项目;(3)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4、公司系统其他建设项目由地方(含省级、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单位要在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1、集团公司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集团公司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2、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集团公司人员担任。3、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要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5、机组已经通过工程达标投产复检,并且专项验收已经通过一半以上(安全、消防、环保、劳动卫生、职业卫生、水土保持等)。第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提交。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在试生产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在此期限内工程尚未进行达标复检的项目,待通过达标投产复检后一月内提交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集团公司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2),由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直属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直接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国家档案局组织验收的公司系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转报国家档案局。3、项目档案验收由地方(含省级、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其中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重点项目向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验收过程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全面自检,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火电(水电)企业档案分类表》等,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