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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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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9/5/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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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0506(颁布时间)20110801(实施时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文号)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五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票务、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二)有承担责任事故风险理赔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或者协议;(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五)资信证明、场地使用或者租用证明。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个体经营者,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二)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年以上驾龄;(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