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蝿第274号薆蚄《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蚃袁省长魏宏袈2014年1月11日肄蒄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蚈羆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和渔港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和渔港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膄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和渔港管理工作。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和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渔船检验机构承担渔船检验工作。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推进渔港和渔船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渔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螁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蚆第六条国家对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莁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薈第七条用于制造、改造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薅第八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业务。从事渔船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渔船检验工作。肅渔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膁第九条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虿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签发《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发放《船名牌》。羈第十一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蒅(一)船名;袂(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蚁(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肆(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羄(五)船舶共有情况;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蒈第十二条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葿(一)所有权转移的;莃(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莂(三)拆解或销毁的;薀(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名牌》。肇第十三条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渔船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肃第十四条渔业船员应当取得《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申请《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蚁(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蚅(二)达到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蒆(三)能够持续游泳50米;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渔业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