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C2008)5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助研助学金依托助研岗位的设立与申请进行评定与管理。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原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实施细则及助研助学金年度分配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等。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从2008级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等)设置助研岗位,实行助研助学金制度。第五条凡提出助研岗位及助研助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推荐免试及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一等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第六条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聘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将停发该生助研助学金并取消其申请下一年度助研助学金资格。第七条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发放其助研助学金。第八条非全日制及在职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学校设立的助研助学金,但学校鼓励其通过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其个人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动报酬。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每年六月下旬,研究生院分别根据当年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及上一年度在校生助研助学金实施情况,按照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人数及助研助学金的基本标准与比例,结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科研情况及生源结构,计算并分配下一年度的助研助学金指标与额度,在下达各学院的同时通知学校财务处。第十条各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之内,根据学校下达的助研助学金指标与额度,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岗位的申请与聘任工作。导师向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审批同意后,上报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各学院审核汇总本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同时填报《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办理临时申请。第四章岗位设置与审批第十一条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助研助学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克扣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第十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学院和导师共同组织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