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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再审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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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再审申请书.docx

上传人:pppccc8 2019/5/20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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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再审申请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审申请书中请人:杨华,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百桐园5号楼三单元501室。被申请人:李国辉,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石县原麻纺厂宿舍。原审被告杨继鹏,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翠峰镇60号天源小区A楼二单元102室。申请人杨华与被申请人李国辉、原审被告杨继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口作出(2010)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FI作出(2011)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1、 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2、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原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杨继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以致于一、二审人民法院据以判决的下列关键事实未查清。(一) 、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由于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杨继鹏未到庭,借条是否为杨继鹏所写,无法核查。(二) 、借款数额究竟是多少未查明。本案中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条存在严重瑕疵,首先因为杨继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确定借条是否为杨继鹏亲笔所写,另外,借条中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额相差10倍之多,根本无法断定借款数额到底是多少。二审法院认定杨继鹏借款数额为4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三)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未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条即使真是杨继鹏所写,也只能证明当时双方产生过借贷的意向,而借款是否提供给杨继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由于杨继鹏未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另外,是否杨继鹏已经还过借款,自己手中就有收据,都因为杨继鹏未参加诉讼而无法查明。(四) 、该借贷关系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未查明。因杨继鹏未出庭,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借款是否合法?借贷关系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书写该借条时是否受到胁迫等一切和借款有关的事实都成为盲点。本案中,因为借款当事人杨继鹏未到庭参加诉讼,许多事实都无法查明,一、二审人民法院在诸多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认定40万元借款成立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一)、本案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本案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杨继鹏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的诸多关键事实因杨继鹏的缺席无法查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债务人仍不应诉时,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应裁定中止诉讼”之规定,木案应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