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法律问题的调研
攀枝花市位于四川省西南缘,西面和南面与云南省相邻,北靠凉山州德昌县,东接凉山州会理县;地跨横断山系东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地质地貌构造复杂,自然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储量大,是位于祖国西南边缘的一颗明珠。
攀枝花市现已探明有铁、钒、钛、锰、铬等黑色金属矿产和铝土、铜、铅、锡等有色金属矿产,以及稀土、钴、铂、金等稀有、贵重金属矿产和煤炭、晶质石墨、苴却砚、溶剂石灰岩、冶金白云岩、水泥砂岩、花岗石、大理石等多种非金属矿产。其中,,其伴生钛储量占全国的93%,居世界第一;伴生钒储量占全国的63%,居全国第一、世界第三。
攀枝花市内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发达,市内有成昆铁路、108国道、攀西高速和攀昆高速纵贯全境,且有多条省道分别与西昌、盐源等地联系。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和招商引资政策的深入实施,加之便利的交通运输和大量的劳动力涌入,攀枝花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得以蓬勃发展。
随着各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各种矿产资源权利相关的纠纷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纠纷,近年来成为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探矿权、采矿权释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采矿权,又称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一种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的权利。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笔者调查了解了攀枝花市两级法院处理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案件,通过收集材料、走访调查,共收集到案件材料(2008年-2011年9月)10件,经过分析,对攀枝花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案件总体情况分析
此次调查共收集案件材料10件,其中确实与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相关的案件8件,其余两件因立案时案由登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但实际审理过程中,为与探矿权、采矿权无关联,本文在分析时予以排除。
在8件与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的案件中,主要为有关采矿权的纠纷且以矿产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承包、转让纠纷为主。这些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涉及当事人多,个别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达数十人;
案情复杂,各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众多,以致案情十分复杂难以处理;
因我国过去存在的矿产资源划拨、无偿取得方式的存在,现阶段出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多因划拨时区域指定不明确、相关当事人缺乏相应开采条件而再次转包、转让探矿、采矿权利而产生;
政府在其中的身份不明确,在所调查的案件中,多数案件是由于因早期的集体矿山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采矿权承包、转让、合伙经营纠纷,在涉及政府行为时,其在纠纷中不能明确表现为当事方还是居中证明人身份;
反复诉讼情况普遍,在所调查的案件中,因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多有不服,有两件都涉及到反复诉讼情况(见下表)。
攀枝花市、县两级法院处理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2008年-2011年9月)
单位
案号
案由
纠纷类型
涉及当事人情况
备注
市中院
(2005)攀民初字第94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双方当事人
仁和区法院
(2008)仁和民初第933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转让、承包合同纠纷
三方当事人(个人及单位)
其中,2009年的两件案件为2008年撤诉之案件,且该案原告分别起诉了两被告。
(2009)仁和民初第110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转让、承包合同纠纷
三方当事人(个人及单位)
(2009)仁和民初第111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转让、承包合同纠纷
三方当事人(个人及单位)
盐边县法院
(2008)盐边民初第00900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矿山经营权纠纷
个人与政府双方当事人
(2009)盐边民初第00029号
返还财产纠纷(采矿权相关)
联营、承包纠纷
多方当事人,村集体组织
涉及企业改革和转制问题
(2009)盐边民初第588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砂石开采和经营
村民小组与个体工商户
2009年撤诉后,2010年又起诉
(2010)盐边民初第588号
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砂石开采和经营
村民小组与个体工商户
探矿权、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