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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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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5/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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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408(颁布时间)19950408(实施时间)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5年3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法征为国有的非农业用地,出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征地费充抵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付的其他费用,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八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等级和地籍图;(三)规划、市政设计要点;(四)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及起止时间;(五)出让金的币种、数额、交付方式及时间;(六)交付土地的时间;(七)动工开发日期;(八)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给付的定金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