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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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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19/5/22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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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优美,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户外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户外招聘设置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第四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与所依附的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整齐、完好、美观和安全。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㈠建(构)筑物楼顶面㈡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㈢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㈣损坏绿化的;㈤建筑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的户外招牌除外);快)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第六条设置户外招牌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中请。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户外招牌设置申请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送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㈠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㈡准予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㈢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㈣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岀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㈤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第七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木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㈠所填写的申请人基本信息真实、准确。㈡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㈢设置的户外招牌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㈣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㈤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伙)所作承诺实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第八条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身份证明件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档场作岀同意设置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九条申请人在收到同意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设置户外招牌,并应当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岀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下列材料递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㈠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I才I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证明件,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启用建筑物名称等相关文件;㈡具有户外招牌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㈢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户外招牌为纲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的户外招牌结构设计图。结构设计图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施工出图章。第十条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中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