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   (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公开开发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