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丿11省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民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民培训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条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产业规模、农民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充分考虑贫困县发展因素,重点向部级、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以及贫困县倾斜。第五条在扶贫攻坚期,分配到贫困县的农民培训补助资金总额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关于’省直有关部门每年投向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达到50斛上〃执行,并且须用于贫困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款专用,补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第六条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将更多的贫困县农户培育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对贫困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项目县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印发的相关通知要求,编制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含对扩权试点县市),报农业厅、财政厅备案。第八条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认真审查所辖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审定批复的方案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项目县应严格按照市(州)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批并经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条培训补助资金的主要培训对象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相关合理支出。其中:用于培训费用的支出不得低于培训补助资金总额的90%(一)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学耗材费、教师讲课费、学员=\食宿费、教学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赁费、实训费、宣传组织费、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班级管理人员补助费等。(二)认定管理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认定管理工作时产生的现场核查、评审、档案管理以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费用。(三M言息化手段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等费用。)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业孵化、技术支持等费用。第十二条培训补助资金对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对象可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连续支持两年。第十三条培训补助资金标准:生产经营型按3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第十四条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培训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