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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无锡锡山区妇幼保健所医疗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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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无锡锡山区妇幼保健所医疗纠纷.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5/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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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无锡锡山区妇幼保健所医疗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锡山妇幼保健所婚检失误投诉书事件说明:本人于2008年3月31日在无锡市锡山区妇幼保健所进行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婚检环节存在敷衍了事,不符合检查流程的情况。在未做到“测量时将睾丸拉起,绷紧阴囊皮肤”的情况下,简单判断睾丸左侧为6ml,右侧为8ml,且未进行睾***含量测定、精力成活率检测的情况下,也未参照“小睾丸症”有睾丸小而硬、不育或生精障碍、男性乳房发育、身材过高、无喉结胡须、腋毛稀少或缺失等生理症状的情况下,作出了本人患有“小睾丸症”,“今后将不育”的检验判断。当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怀孕需要6毫升的精液,以您的情况看,一个月都积累不到这个数额”、“做好今后没孩子的打算”,对于是否有解决办法、治疗办法的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睾丸的发育在2岁前已经完成,后期没有任何办法挽救”、“我们婚检告知你相关情况,考虑到新婚期间夫妻感情不会达到非常融洽的情况,建议您现在对您的妻子隐瞒,待七八年之后依然没法得到孩子,而夫妻感情又相对好的情况下讲出实情”等观点。相对于本人一贯诚实的作风,对前妻子讲出婚检工作人员表述的相关情况,但仍导致当天原妻子立即回自己家、对方父母包括前妻拒绝结婚、原夫妻双方不和、花费相当大时间、精力、费用复诊求医、但仍因为“无法证明今后能否怀孕、没孩子很痛苦、晚离不如早离”的社会舆论影响之下,导致婚姻破裂、个人精神受到强烈打击、离职待业一年。一年后与现妻子刚认识并同居一个月即怀孕(约2009年12月),基于个人生理问题解决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22日再次在无锡市锡山区妇幼保健所登记结婚。再婚登记过程中投诉无锡市锡山区妇幼保健所婚检相关工作人员前期诊断有误,婚检相关工作人员仍然推诿为“清楚记得当时您来检查过,当时诊断为小睾症。前面的话没有说死、仍有微小可能,您仍然属于不孕不育患者”辩解,始终不承认检查方法不当且误诊,且当时未做复检。就此情况,2010年10月3日诞女儿一名。基于锡山妇幼保健所是锡山区民政局下属单位,为权威检验部门,诊断理论为正确的情况下(相对于部分不正规的医院因盈利创收目的曲解或夸大病情故意误导患者),哺乳期间未避孕,期间也未出现妊娠反应如恶心等情况。2011年12月断奶后发现例假迟迟不出现,期间购买早早孕检测卡未查出怀孕,后妻子身体明显发胖,肚子表现日渐明显,于2012年4月14日起,在各大医院包括安国医院、无锡虹桥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并咨询并检查,发现怀孕预计竟已达8个月。胎儿已大,考虑到产妇的安全、精神影响等情况,已不适合做引产手术,如需做相关手术需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而根据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柏庄社区的规定,孕期达7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再开具引产证明,即只能进行正常生产,但该情况违背计划生育条款。今后除了面临严酷的罚款(社会抚养费预计人民币16万元)之外,还需要承担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