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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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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5/2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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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以上各单位:为做好2011年市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一)市直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要统一进行缴费申报,集中审核,一票征缴。(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市直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685元)的,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考虑当前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同意,提出书面申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按1220元执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424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201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为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按照政策规定以2010年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下岗、失业等特别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220元。参照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企业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增幅原则上不低于15%。(三)按照泰人社发[2010]83号文件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9%执行,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工伤保险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执行。(四)已转入市社保处管理的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分别按登记立户管理的事业户、退休户、企业户申报。事业户及退休户缴费基数按改企转制相关规定,以审批的档案工资进行申报;企业户缴费基数按市直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五)按照泰人社发[2010]55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参加工伤保险。(六)市直企业(含在市直参加企业一票征缴的市属以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办非企业等)的缴费申报工作由市社保处会同市就业办、医保处负责组织实施,社保处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6059948、6059919;医保处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6263039、6263889。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一)市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由财政代扣代缴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及以上驻泰企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统一进行缴费申报,集中审核,一票征缴。由财政代扣代缴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原规定进行缴费申报。(二)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以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档案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后,按规定增加缴费基数。省属以上驻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85元)。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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