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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doc

上传人:endfrs 2015/1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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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以三年制自费研究生贷款示例)
合同编号**** 年助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张强(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南开大学(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大写) 18000 (小写)。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96个月,即从**** 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利率根据贷款期限不同执行不同利率,具体见利率表)。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南开大学,账户号为: 856310989708093001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一) 种发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0元,生活费人民币 0 元;(公费生贷生活费的三个空则填写0,0,3000)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