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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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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25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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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冈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我县生猪养殖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安全、有序、健康的农村人居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工作目标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9〕1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养殖行为,确保生猪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生产、生活权益,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整治对象和内容整治对象。全县范围内所有年出栏或存栏10头以上的生猪(含野猪,下同)养殖场(户)和有生产经营种猪、仔猪(含野猪,下同)的养殖场(户),以及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内的所有养猪场(户)。整治内容。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户),坚决予以全面清理拆除。各养猪场(户)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应养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各镇政府会同县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清理。对位于禁养区内具有完善的合法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迁的生猪养殖场(户),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为养猪栏舍,其他设施如仓库、宿舍、办公楼等不列入补贴范围,栏舍计算面积以滴水线内为准。补贴标准为:自行拆迁的养猪场(户)按200元/M2栏舍面标准予以补贴,拆迁费用由养殖户自理;自行关停但需要县综合执法队组织拆迁的按150元/M2栏舍面积予以补贴。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补办手续,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不得继续进行生猪养殖,坚决予以清理拆除。(1)2019年3月1日起,除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外,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新增生猪养殖场,严控现有生猪养殖饲养规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养猪场。全县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凡是没有完善合法手续的,一律停止补栏(即不得新购入猪只,不论大中小猪)。(2)补办对象:非禁养区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办理或办理不齐全的各养猪场(户)。各养殖场所需办理手续包括:不在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界定说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各镇政府、村委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地类为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野猪养殖的需办理三有动物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种猪(仔猪)生产经营的需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县农业农村局),完善养殖档案及养殖备案手续(各镇动监分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需办理《排水许可证》(县水利局),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3)限期补办时间: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三、工作步骤全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9年1月开始至2019年9月底完成。具体分为部署方案、宣传公示、清理整治、核查巩固四个阶段。(一)部署方案阶段(2019年1月20日至2月28日)。各镇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对辖区内年出栏1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