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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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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2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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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执法机构纳入配备范围。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条  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四)各类重大活动;(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七)监督检查工作;(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第八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第十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和完整。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后,应在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执法记录仪管理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按要求储存执法记录信息。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六个月,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每月5日前应当将上一月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信息拷贝到办公室保存备案。第十三条 各执法科室应建立现场执法记录台账,明确记载时间、地点、执法基本内容、记录人、调取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并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管理维护。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依法制作视听资料。第十五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