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19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9/5/26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食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广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工作。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执行登记及监督实施工作。第四条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产品标准,并按本办法备案。第五条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第六条食品企业制定、修订的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并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以下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保健品、食品添加剂企业产品标准和中央在粤食品企业、省属食品企业、跨地区食品企业集团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质监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属、县属及县属以下食品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当地市质监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食品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向有关质监局(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一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附件二)一式三份; (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六)产品标准企业审核意见表(附件三)一式二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须附所采用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第八条审查单位在收到食品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申请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二)是否存在涉嫌欺诈、不公平竞争或不满足该食品应当具备的默示担保条件的内容。前款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十条技术审查工作可由审查单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省、市质监局应成立食品类技术标准专家库,为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