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仓环审〔2018〕12号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报送的《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等规定,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在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工业区B2地块进行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建设内容:新增3条冷粘鞋生产线,规模:年产300万双拖鞋,150万双冷粘鞋。二、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冲床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中的2类标准限值。2、生活废水应纳入厂房配套的化粪池治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3、应使用环保型胶水及溶剂,涉及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工序的车间应密闭,产生废气的工位或设备上方应配套废气收集装置并经治理达标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有组织和无组织控制要求;打磨工序应配套除尘设施,尾气应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4、应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工作,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性固废应尽量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袋装处理、定点堆放,并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溶剂罐、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需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三、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盖章)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