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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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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9/5/2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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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晓院[2008]184号签发人:李洪天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办公室主任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和批准本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和***本科毕业生名单;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3、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6、修改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视为无效。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2、受理本校普通本科、***本科和校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负责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5、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设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从院(系)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或博士中遴选,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第十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资格,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2、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学位授予的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已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3、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英语专业四级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