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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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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2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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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第五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第二章基地申请第六条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第七条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1%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10万立方米、5万吨、1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产业基地申请表;(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四)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五)技术标准体系;(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第三章评审认定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