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刺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碎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其面部大面积毁容。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1、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2、不法侵害不限于刑事违法行为。
3、假想防卫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情形:
(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七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它包括:侵害行为已经完成,
(1)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2)不法侵害归于失败,
(3)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等情形。
范某抓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三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法医鉴定,邓某为轻伤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事前防卫不是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打击行为。事后防卫也不是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也认识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然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的,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之中,进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并造成其损害的,应按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
刘甲带其7周岁的儿子和其弟刘乙赶集。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乙发生口角。刘甲让其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甲的头进行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周乙见状,猛然冲过去将刘甲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刘甲、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乙一砖头将刘甲之子砸昏,迫使刘甲、乙退开。然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甲之子放在地上,还给刘甲。但是,刘甲发现小孩已被失手砸死。